Article 5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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