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辖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镇(乡)根据需要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承担该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