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