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