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