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防控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