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