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并接受许可机关对建设过程的规划管理: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放线。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不予放线;未经放线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后续施工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