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止。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