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一)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将审查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审查合格后,划定建筑红线图。(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合格后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