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属相关证明文件;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大型项目或者重要地块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