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符合原许可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