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