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报送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