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