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