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