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