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