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国家对专业培训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