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在实施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三)审核、登记、认定、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