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一)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二)本单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现代远程教育;(四)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五)出国(出境)进修、培训;(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