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6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者恢复交易申请的;(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四)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