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产权交易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