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产权交易活动中止后满6个月,没有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或者恢复交易申请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并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无异议,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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