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二)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三)妨碍转让方、受让方的公平交易;(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