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保护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公益林经营者因不能采伐利用林木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国家和省划定的重点公益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