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公益林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益林保护长远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