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因工程建设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或者确需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