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