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验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