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相关说明。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