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被修改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