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县老年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二)研究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事业的法律法规,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五)指导、督促和检查老龄工作。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