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