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事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自治县财政收入状况和老年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县从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