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老年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研究制定老年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事业的法律法规,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五)指导、督促和检查老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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