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日常行政管理,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检查的,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