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收取其他费用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