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下列情形,采取作价补偿方式:(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的;(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的;(四)收回行政划拨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五)超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的;(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