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采取产权调换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补偿同样用途、价值相当的房地产。调换的房地产价值有差异的,应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标准就地价进行差价结算,按建筑成本价格对建筑物面积、结构、质量进行差价结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