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收回有偿受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补偿的,应对未满年期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未满年期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补偿金额参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评估价格计算;减免地价的,减免部份应予扣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按照其重置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结合成新结算。

收回行政划拨用地,采取作价补偿的,只对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补偿计算方法按上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