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三)依据本办法规定交回、收回的土地;(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