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交回、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