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法定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