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调整的土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成员:(一)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未享受土地承包权的新增成员;(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减少承包土地面积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