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条已废止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