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游泳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