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

(二)按照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