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九条已废止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会急救医护人员;(二)按照规定配置急救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