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划分急救范围内的急救医疗任务,并接受其他呼救;

(二)接受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支援相邻地区的急救医疗;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四)执行统计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