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抢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